低電壓指令LVD(2006/95/EC)對電器產品的電氣安全予以了規定。2014年3月29日,歐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低電壓指令2014/35/EU,用以替換原有低電壓指令2006/95/EC。新指令2014/35/EU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行。
1.低電壓指令的范圍是什么?
適用于設計的使用電壓在交流 50~1000 伏和直流 75~1500 伏的電氣產品,
以下產品除外:
a. 在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產品
b. 在輻射或醫療用途中使用的電氣產品
c. 貨用或客用電梯的電氣部件
d. 電表
e. 家用插頭和插座
f. 電圍欄的控制器
g. 無線電干擾
h. 符合由歐盟成員國參與的國際機構制定的安全規定,使用在船 舶,飛機或鐵路中的專用電氣產品
i. 專業人員使用的,僅用于研發場所的作為研發用途的定制的評估裝備。
2. 基本要求:
該指令對電氣設備綜合安全、設計和結構安全以及信息安全提出了符合性要求,規定了電氣設備直接作用引起的危險和間接作用引起的危險的防止要求,如接觸保護、過熱、輻射、機械及非機械因素的影響、過電流及過電壓保護等。
LVD指令強調的安全,不僅僅指由于用電的電氣設備引起的危險,還包括機械、化學等所有方面引起的危險,包括噪聲、震動和環境因素對人體健康安全的危害。而關于輻射干擾和抗干擾的電磁兼容方面的要求在EMC指令中說明,不在LVD指令涵蓋范圍內,在LVD指令中提及的輻射要求只限制于那些直接對人體和家中動物產生危害的輻射限制要求。
3. 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應采取措施保證
電氣設備滿足預期的機械要求,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電氣設備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能夠抵御非機械的影響,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在可預見的過載(過電流)的情況下,電氣設備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